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税的一种财产税。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l2%。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计算公式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六、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