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享受税收优惠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了简化和规范。 公告旨在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精神,在综合梳理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公告有以下亮点: (一)统一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资料。公告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须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了统一和归并,并区分离婚分割财产、无偿赠与亲属、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继承或接受遗赠4种情形,分类予以列示,消除了原管理规定中两个税种免税证明资料的差异,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操作,方便纳税人对照提供。 (二)简化了办理免税手续须提供的证明资料。公告从便利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的角度出发,对所需证明资料进行了简化。如:父母无偿赠与子女的,只要户口簿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提供户口簿即可。 (三)增加了证明资料的可选择性。公告列举了证明资料的多种形式,并以“或者”的方式进行表述,为纳税人提供了多种选择,方便纳税人提供。如:离婚分割财产的,纳税人只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即可。 (四)重申了公证资料的核心内容。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因此,公告对于特定情形的赠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将公证资料列入了证明资料范畴,但办理免税所需的公证资料只需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或有权继承(接受遗赠)即可,无须对财产本身进行公证。这样处理,可以避免因政策误读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注:摘编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