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为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提出六大方面26条意见。文件提出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研究征收水资源税,推动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先行先试。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等,水资源尚未包含在内,此次纳入国务院文件,水资源税的征收或将提上日程。 此前,已有专家从资源节约角度向相关部门建议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在各类资源中,水资源一度被列为征收迫切性最高的资源品种。 数据显示,我国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5,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另外,我国地表水资源量中只有32%的水为基本生态用水,不能有效控制和利用的洪水量占40%,水资源可利用量仅占28%。 对此,水务行业专家金永祥认为,和水资源费相比,通过税收手段来促进水资源合理的开采和利用会更加严格,对企业各方约束力将更强,在改革初期,和现在水资源费相比,对水资源征收的资源税应该不会增加额外负担,因而只要技术和环境条件成熟,使得水资源税要缴得合情合理,能对水资源起到保护的作用,就可以考虑对水资源开征资源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涉税内容 意见指出,要坚持稳慎推进,价格改革要与、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平稳有序。 意见指出,要完善环境服务价格政策。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提高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 意见指出,要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和制度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海洋倾倒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研究征收水资源税,推动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先行先试。采取综合措施逐步理顺水资源价格,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