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收入综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上述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 1.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了物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还可能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2.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出租或者出借的包装物押金,因借用或租用包装物一方未及时归还包装物或包装物损坏,企业逾期未返还给借用方或者租用方的,企业应当将押金确认为收入。对于逾期的标准,新税法尚未作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规定:“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在新规定出台之前,纳税人可按照国税发〔1998〕228号文件确定包装物押金是否逾期。 3.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企业必须将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入,但是在什么情况下确认以及如何确认却未予以明确的规定。国税发〔1999〕195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曾经明确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当计入企业当年的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也曾经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不管是国税发〔1999〕195号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都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是否有效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因而,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入问题仍然有待相关政策的出台与完善,特别是需要在政策上明确什么情况下属于“确实无法支付”。 4.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的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后,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增加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因此,当这部分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时,应当确认为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会计已作坏账损失处理,但未获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后应收款项又收回的,会计上冲减当期管理费用,而税法不需要确认收入,即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债务重组收入。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重组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确认为收入,但是对于符合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债务重组则可能不需要确认收入。 6.补贴收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外,都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征税条件的,则可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7.违约金收入。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收到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收入。 8.汇兑收益。企业在对人民币和外汇进行相互兑换时,可能因汇率变化而产生收益。对于汇兑收益,会计应计入“汇兑损益”等科目,税法应确认为收入。 9.其他。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其具体内容,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补充、明确。 二、资产溢余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简单定义就是盘盈了的资产,“捡到的”,其实实务也有以前没有入账的,或者“账外”的,入账就要缴所得税 实务案例一: 我企业于2012年9月8日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7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万元。请问,盘盈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十八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即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因此,上述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0 ×70%×25%=17500(元)。 会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实务案例二: 我厂在上月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出现盘盈,并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请问,对存货盘点出现盘盈可否这样账务处理,盘盈是否可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转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对这笔收入需缴纳税款吗? 答:企业进行存货清查盘点,应当编制“存货盘存报告单”,并将其作为存货清查的原始凭证,经过存货盘存记录的实存数与存货的账面记录核对,若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为存货的盘盈;反之,为存货的盘亏。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要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为:(以盘盈为例) 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可冲减管理费用,即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存货盘盈不构成现行税法规定的应征增值税、营业税行为,因此不需计征税款。 但对盘亏的货物,包括原材料,如属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按规定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盘盈会计处理规定: (1)现金 现金溢余 借:库存现金(实际溢余的金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批准处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个人或单位) 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无法查明原因的) 现金短缺,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批准处理后: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个人)/应收保险赔款(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 管理费用(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包装物/库存商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其盘盈的存货,可冲减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2)盘亏存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000元,收回残料价值800元,保险公司赔偿11600元。该企业购入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批准处理后: 借:原材料 8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00 借:其他应收款 116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600 借:营业外支出 1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000 (3)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4)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盘亏固定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借:其他应收款 (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金额) 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若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按此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例】某企业于2009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7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 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要求:编制该企业盘盈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分录。 按照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盘盈属于会计差错,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7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3 1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6 900 贷:盈余公积 4 69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2 210 三、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一、什么是逾期? “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 “期限内”一年之内,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属于所得税收入 就是简单的说账务处理,要是收入,或者冲减成本,都要缴所得税。 三、会计处理 (一)企业销售货物向对方收取包装物押金 收取包装物押金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二)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但对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既涉及包装物出租、出借等不同的经营业务,又涉及会计制度和税法两者的不同要求。因此,这一会计事项的会计核算就显得比较复杂,成为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 1、在不同情况下没收逾期未退回包装物的押金所使用的会计科目不同 没收逾期未退回包装物的押金,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相关税费。 例: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收取该商品的包装物押金11700元。这批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涉及消费税和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因素,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1700元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700元。 假如包装物逾期未退回,则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应分别下列三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没收出租包装物的押金。出租包装物是企业附带经营的一项以收抵支业务,其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没收押金的净收入。没收出租包装物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余额作为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7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其他业务收入10000元。 (2)没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出借包装物没有收入,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所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的营业费用处理。没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余额作冲减营业费用处理,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7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营业费用10000元。 (3)没收随商品出售的包装物加收的押金。此种情况只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实行加收包装物押金办法的特定包装物,如水泥袋等。随同商品出售后需要回收的包装物,因其价值已包括在商品价款中,购货方已经支付了,所以没收的加收押金实质上是一种额外收入。因此,没收随商品出售的包装物加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余额作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7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营业外收入10000元。 (三)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差异 差异在对“逾期”的界定有明显差异 会计上:“逾期”按照合同确认逾期 所得税:“逾期”也可以按照合同确认逾期,但是考虑合理性,超过“12个月”也逾期了, 就出现合同规定逾期是2年,2年后会计才确认收入,而1年后所得税就确认收入。 四、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一)、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于所得税的“收入”,算其他收入 (二)、是否有相关規定,企业应付款项,以多長期限界定为无法偿付应付款(因债权人缘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人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另外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出发以及比照其他相关的准则如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利得”,以及制定新的会计准则尽量应与现行税法趋同,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角度出发,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人当期利润。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 (四)、“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变成了需要支付的款项(别人追来要款了),可以在所得税之前扣除。 五、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一)、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有条件的做所得税收入 (二)、处理原则 1、坏账损失是以前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收回以后,做收入 纳税调整的时候,资产减值损失的调整不需要把这部分“收回的款项”进行调整 2、坏账损失是以前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的,自己提着玩的,收回的时候,不需要做收入,但是账务处理要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 纳税调整的时候,资产减值损失的调整还是需要把这部分“收回的款项”进行调整 (三)、会计处理 例:某企业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准备。该企业第一年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000元;第二年发生坏账6000元,其中甲单位1000元,乙单位5000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000元;第三年,已冲销的上年乙单位的应收账款5000元又收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300000元。 1、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 贷:坏账准备 3000 2、第2年发生坏账损失 借:坏账准备 6000 贷:应收账款——甲单位 1000 应收账款——乙单位 5000 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000时,计提:1200000×3‰=3600,但由于第一年计提数3000元不够支付损失数6000元,因此,在第二年末时应补提第一年多损失的3000元,即,第二年末共计提66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6600 贷:坏账准备 6600 4、已冲销的上年应收账款又收回 借:应收账款——乙单位 5000 贷:坏账准备 5000 同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应收账款 5000 5、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300000时,1300000×3‰-(3600+5000)=-4700 由于第3年收回已前冲销的坏账5000元,因此,年末坏账准备的贷方余额已经为8600元了,而当年按应收账款余额计算,只能将坏账准备贷方余额保持为3900元,因此,应将多计提的4700元冲回。 借:坏账准备 47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4700 六、债务重组收入 (一)、会计处理 以资产清偿债务 1、以现金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方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贷方差额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借: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本书“收入”相关规定,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②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③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将债务转为资本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注:“股本(或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之和反映的是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预计负债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方式 20×9年1月10日,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甲公司,价款1 300 000元(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至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对该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8 000元。由于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债务,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2× 1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如下: (1)甲公司以材料一批偿还部分债务。该批材料的账面价值为280 000元(未提取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30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材料同日送抵乙公司,甲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将该批材料作为原材料验收入库。 (2)将250 000元的债务转为甲公司的股份,其中50 000元为股份面值。假定股份转让手续同日办理完毕,乙公司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3)乙公司同意减免甲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扣除实物抵债和股权抵债后剩余债务的40%,其余债务的偿还期延长至2×10年6月30日。 (1)甲公司账务处理 债务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1 300 000-300 000×(1+17%)-50 000×5] ×(1-40%)=699 000×60%=419 400(元) 债务重组利得=1 300 000-351 000-250 000-419 400=279 600(元)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 3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股本 5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 000 应付账款——债务重组——乙公司 419 4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79 60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 280 000 贷:原材料——××材料 280 000 (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债务重组损失=1 300 000-351 000-250 000-419 400-18 000=261 600(元) 借:原材料——××材料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000 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250 000 应收账款——债务重组——甲公司 419 400 坏账准备 18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61 6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1 300 000 (二)债务重组收入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的定义(理解相关概念)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但是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不属于重组的法律形式变更 股权支付: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就是用股权换别人的东西 非股权支付: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不用股权换别人的东西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2).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收购股权不低于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处理: 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甲企业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 要求:请计算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80000-64000)×(8000÷80000)=16000×10%=1600(万元) 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资产收购: 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③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2)、合并分立后的税收优惠延续问题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七、违约金收入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1.增值税 在企业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支付行为,涉及增值税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自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受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流转税处理: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会计上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受方)自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流转税处理: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涉及流转税 会计处理:属于平销返利行为,确认其他业务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行为,确认营业外收入 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 3)与货物购销合同(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合同)有关,但相关购销未实现(或劳务未提供) 流转税处理:不涉及,不需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支付方,确认营业外支出;接收方,确认营业外收入,可以凭法院判决、赔偿合同等有效依据据以税前列支 依据: 此种情况下,由于就该经济业务而言,尚未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故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 2.营业税 违约金涉及营业税问题比较简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等,就是跟着“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同时确认收入 如果违约是不能提供服务,违约金收入,则不涉及营业税问题,按照支付方,确认营业外支出;接收方,确认营业外收入,可以凭法院判决、赔偿合同等有效依据据以税前列支 3.企业所得税 1)取得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该纳入应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2)支付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正常的合同违约金可以扣除,与“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区别就是,一般政府部门收的,就不能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但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它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它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问题答疑 1、以前年度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否需要纳税?【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4日 问:企业2007年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7年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属于财政性补贴收入,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返还土地出让金应该计入损益未明确,没有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文件规定,因而应该按照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注销前,对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 问:某企业自2009年12月开业以来,一直未有销售收入,现在准备办理注销,但还有一笔购进的货物未付货款。请问,企业在注销前,对这笔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货款未付清,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3、建筑企业从承包方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纳税?【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8日 问: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下属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发布日期】:2010年08月30日 问:下属单位之间经常有用来确定绩效的内部结算业务往来,请问各下属单位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销售处理。同样,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的情况对于企业整体来说,所发生的劳务只体现为企业的成本或费用,而不构成实际的收入,没有形成法人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下属各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那么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就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务处理。 5、债务人公司以资抵债所得税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 问:我公司有一笔借款无法收回,债务人公司想通过以资产抵债或者债转股的方式抵消债务,请问这两种抵债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何不同?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为: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为: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6、企业现金溢余收入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等。 所谓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在资产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现金溢余收入属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因此企业现金溢余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7、问:我公司于2012年9月8日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7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万元。请问,盘盈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八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即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因此,上述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0*70%*25%=17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