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小规模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与一般纳税人的差别?
问题答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另外,属于营改增范围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8号第二条,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根据经营项目适用税率分为0%、6%、11%、13%、17%几档。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厦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