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人纳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户纳税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只对80%的部分征税。
(三)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16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税法确定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应纳税所得额是第一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三)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四) 劳务报酬的计算 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第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五) 稿酬所得的计算 稿酬谢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第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第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八) 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第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九) 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 (十) 偶然所得的计算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 (十一) 其他所得的计算 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每次收入额。 五、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生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六、征收管理 1、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 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领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汇总交纳代扣的税款。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应当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但扣缴义务人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期限 (1)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均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的期限;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的期限;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纳税款的期限。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