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按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运用法律的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保护现有农用土地资源,限制少占和不占用耕地的重要措施,同时也为国家建设提供资金来源,为开垦宜耕土地和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三、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四、税额标准
五、计征方法 耕地占用税是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标准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与适用税额的乘积。具体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元/平方米) 免征税额=免税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元/平方米) 减征税额=减税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元/平方米)×减免比例 六、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下列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七、征收管理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临时占用耕地先纳税,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后再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