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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事项描述】
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 对于按月或按次计征税款的项目,纳税人应取得所得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填报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
2.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提供
3. 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
4. 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
原件 |
3 |
|
2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原件 |
3 |
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
3 |
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提供 |
4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5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5.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原件 |
3 |
|
2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原件 |
3 |
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
3 |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5 |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原件 |
1 |
|
6 |
计税依据明细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7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6.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纳税人,应提供
(1)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原件 |
1 |
|
2 |
纳税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投资协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5 |
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
(3)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
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提供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
《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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