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举例计算: 1、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 计算方法(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0000)×12%=17600(元) 2、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10000-0×12%)=10000元 计算方法(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10000-(0+10000)×12%=8800元 3、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2%))=1200(元) 计算方法(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0000)×12%=0(元) 请问上述三例中,哪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应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 2、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10000-0×12%)=10000(元) 3、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0×12%)=0(元) 确认计量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捐赠时,应在提供捐赠或作出无条件捐赠承诺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同时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其具体处理主要取决于利益给予的形式。例如,为销售而持有的存货捐赠应确认为存货减少及捐赠费用的增加,而无条件捐赠承诺给予现金则应确认为应付账款及捐赠费用。捐赠费用应以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或者,如果捐赠是以债务豁免或承担债务形式提供的,则该捐赠应以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条件捐赠承诺和"条件"捐赠,只有在合格性要求满足后,才能确认捐赠费用,其处理方法与捐赠收入相对应,这里不再赘述。 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目前捐赠支出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二是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又分为两部分:一是捐赠金额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部分,这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发生时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笔者认为若将二者分别核算,更能符合会计的明晰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更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账务处理如下: 1、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理由是:这种捐赠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但企业有承担这项支出的义务,税前可以扣除,所以其支出应反映企业捐益。 2、捐赠支出超过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其账处理有二种观点:一是同上作为企业一种应尽的义务,发生时借记"着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发生时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如果企业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则借记"资本公积-捐赠支出",如果说企业既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也没有资本公积金,则借记"实收资本"。理由是:这部分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是一种超义务行为,其支出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成果.更确切地说不影响企业损益,在此情况下只能动用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