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在问,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是怎么回事?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7号文,一、自2014年4月6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税则号列: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加工后而制得的,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浆粕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702000001、4706100001和4706300001。为便于通关时商品属性认定,经营单位进口浆粕时可提供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凡申报进口浆粕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 四、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与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自该公司进口的浆粕,海关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再征收反倾销税;但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协议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海关按6.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的浆粕,进口经营单位除需提交原产地证明及原厂商发票外,还需向海关提交由该公司按照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出具的出口证明信。对虽能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但不能提供出口证明信的,无论申报价格是否高于协议参考价格,海关都将按照6.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五、有关以加工贸易保税方式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