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民法有什么关系呢?很多人可能会对这个问题感到很疑惑,下面就为大家介绍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用来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这种关系主要发生在商品经济中。民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在诸法律部门中,民法形成的时间较早,法律规范较为成熟和完善,其他法律部门的建立与发展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民法的法律规范。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第一,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例如,税法中对于纳税人的确定,必须以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为依据;税法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解释与确定必须与民法相一致;税法中经常使用的居民、企业、财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代理、抵押、担保、赔偿、不可抗力等概念都来自于民法。第二,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例如,民法规定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或者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纳税责任,这一条也是适用的;再如,税法中某些规定,应与相关法律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相一致,对产权使用和转让收益征税时纳税人的确定,也必须与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相一致;此外,税法中纳税人与纳税担保人、纳税人与税务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民法中规定的“代理”也成为履行税法的一个具体方法,等等。第三,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从总体上来看,税法与民法的原则是不同的,但是也有例外。如税法的合作信赖原则就有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子,其原理是相近的。 税法虽然与民法联系密切,但毕竟两者分属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属于公法与私法体系,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之间不固定的关系。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这些特点是与民法完全对立的。民法与税法法律关系上的差异是由这两类法律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地位的不同,税法的义务性特征等因素决定的。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民事纠纷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税务纠纷一般先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通过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然而随着税法的私法化倾向,也有些特殊的税收诉讼问题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如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税收撤销权的诉讼、税收优先权的诉讼等。一般来说,民法以民事手段作为调整手段,违法者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如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税法的调整手段则具有综合性,不仅包括民事性质的责任追究,如补缴所欠税款、追缴滞纳金等,更多的是行政处罚和刑罚手段,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如偷税者要补缴税款,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处理民事纠纷适用调解原则,而解决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不适用此原则。不过作为例外,涉及税务行政赔偿的,可以适用调解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