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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是什么?怎样划分呢?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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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所行使的,通过制定、修订、废止税收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税收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与国家一般立法权的基本类型结合起来,从而成为划分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立法权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国家立法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立法权;专属立法权,指一定范围内只能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权力,在此范围内,其他任何机关未经授权,不得立法;委托立法权,又称授权立法,指有关政权机关由立法机关委托而获得的一定的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是指依据《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行使的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指特定的地方权力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的立法权。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首先,根据《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关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制定基本法律的规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专属立法权制定法律的十个方面的事项(含税收基本制度〉,主要税种的基本制度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其次,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规定,《立法法》第九条关于应制定法律而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有关税收条例的授权和 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 的授权,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了税收行政法规。同时,国务院根据税收法律中的明确授权,制定了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以及专门规定。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 《宪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税收立法议案。

再次,根据《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除少数经济特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根据规定制定了部分税收法规外,一般地方的税收立法权仅限于个别小税种的取舍权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最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立法解释和税收司法解释规定。

相信大家看完上边的文字就会对税收立法权有更深刻的理解,并且可以清楚地划分实收立法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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