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对于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并不了解,以下就为大家介绍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①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首先,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的明确授权;其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最后,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②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在内容上必须是税务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凡不属于税务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税务规章无权制定。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如果制定行政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规章的,税务机关应当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单独制定的税务规章无效。 税务规章的制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就属于越权行为,国务院可依法改变或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