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对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并不了解,以下就为大家介绍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制定或发布的行为规则,是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的重要表现方式。它不仅约束税务行政相对人,而且约束税务机关本身。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且还应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普遍适用规范的行为,即以普遍的行政管理事项或相对人为规范对象,而不是以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如“批复”性质的文件就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它属于立规矩的行为,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某一类人或事均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是不具有可诉性。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税务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才构成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按照复议法的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在提请行政复议时,可附带提请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必须对该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答复。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是对上位法等的具体适用所作的阐述,往往先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因而其效力往往是针对以后发生的人和事,它是一种法律精神的延伸,对未来法律事项的一种明确和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指导。 读完以上文字,相信大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已经有了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