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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哪些权限范围?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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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对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并不了解,以下就为大家介绍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

按照《办法》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税收规范性文件本身内容规定;

二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问题。

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权问题,目前在现行的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中还未取得共识,没有统一的规定,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只能从禁止性方面来把握,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涉足的“禁区”,具体是指: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这在《税收征管法》中是有明确规定 的,上述事项的设定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考虑:

一是谁可构成制定主体;

二是谁不能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按照《办法》的规定,县税务机关必须取得法律、法规、规章或总局、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文件的明确授权,方可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明确规定,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主要在于这类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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