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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税法有哪些变化?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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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40年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国家主权部 分丧失,但同时现代工商业兴起,税源结构发生很大变化,税法也受到世界列强的影响而逐 步走向现代。

①清朝末期

为了应付大量赔款、军费开支和洋务运动带来的财政压力,清政府在加重田赋、盐税等旧税的同时,陆续开征了关税、厘金税等新税种。

田赋由正税与附加构成。征税有两种:一种为地丁,是摊丁人亩后田赋正税的名称;另一种为漕粮,是向京师供应粮食的省份所交。田赋附加的名称各地有所不同。当时的工商税收有盐税、茶税、矿税、当税等各种税。

在鸦片战争失败,被迫“五口通商”后,新开征了海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子口税、 复进口税、吨税等。进口税、出口税一律值百抽五。^

②北洋政府时期

1913年,北洋政府财政部订立了《国家地方税法草案》,规定中央税包括田赋、关税、常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盐税、酒税、茶税、糖税和渔业税等,地方税包括田赋附加、商税、 牲畜税、粮米捐、土膏捐、油捐及杂货捐、店捐等。其中关税、盐税、烟酒税等在国家财政收 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田赋的财政地位虽然在不断下降,但是除田赋正额外,还有田赋附加 与田赋的预征。加在农民头上的另一个沉重负担是兵差,它是古代徭役的转化。兵差的征 调,包括力役和实物两种形式。这一时期北洋政府虽然颁布了一些税法文件,但是由于军 阀混战,并没有形成真正统一有效的税法制度。

③国民政府时期

这一时期税法制度与北洋时期相比较,最大的不同点是田赋划归地方,中央收入主要靠工商税。这一方面固然是迁就北洋时期以来田赋尽为地方所截留这一既成事实,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一时期商品货币关系的继续扩大,使国民政府有可能在流通和分配领域,特别是国内外商品流通中不断取得大量的收人。1935年通过的《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中央税包括关税、盐税、统税、烟酒税、印花税、矿税、交易所税及收益税、所得税等税种,而以关税、盐税和统税三税为支柱。

抗曰战争时期,由于沿海沿江大城市,工业和财富集中地区和重要盐区相继沦陷,关、盐、统三税锐减,课税收入在国库总收入中的比重急剧下降。

随着历史和社会性质的发展,我国的税法也在不停地变化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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