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有哪些减征、免征的规定呢?大家可能并不清楚,那么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资源税减征、免征的具体规定。 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资源税。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③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④煤炭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7。。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7。(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衰竭期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而不是按该煤炭企业所有的煤矿加总确定。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7。。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税实行备案,而不是实行减税审批制度。 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洗选煤销售额总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