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中,对于原油、天然气资源我国有哪些优惠政策呢?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我们国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调整如下: ①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②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7。。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黏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7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92克7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1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7立方米的天然气。 ③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④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7。。 ⑤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⑥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实施 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