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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进行了哪些修订?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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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在问,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进行了哪些修订?根据税总发〔2015〕114号文,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表单修订内容。(一)补充完善减免税有关信息项。主要是:1.为适应同一土地(房产)可能适用多项减免税政策的情况,税源明细表增加了减免税信息采集的行数,并增加了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同时删除了主表中“减免税性质”、“减免税面积(原值)”等信息项;2.为方便纳税人填写,在已有“减免性质代码”的基础上,增加“减免项目名称”;3.增加困难减免税的起止时间;4.《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增加减免税有关信息项,同时删除“税率4%”选项。(二)补充完善税源变更有关信息项。税源明细表中增加“变更类型”和“变更时间”,删除了“计税月份数”,同时纳税申报表中“计税月份数”修改为“所属期起”和“所属期止”,以准确记录纳税人变更信息的时点。

二、契税和印花税表单修订内容。(一)对《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和填表说明进行了完善。《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中将“权属转移方式”中增加“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列;将第三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买卖”;删除土地权属转移方式中的“其他”一行。填表说明中对第9、12、13、17、18、19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第20、21项。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间的二手房权属转移,可按各地二手房交易综合申报表进行契税纳税申报,不需再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二)扩大《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适用范围,将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名称由“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修改为“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修订后的新表既适用于印花税普通申报,又适用于采用“自行购花、自行粘贴、自行划销”方式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完税情况。

三、土地增值税表单修订内容。(一)增加特殊情形专用表单。针对清算后尾盘销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清算、在建工程整体转让、转让旧房核定征收等四种特殊情形,分别设计专用表单。(二)完善表单信息项。主要是: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增加房产类型子目,将子目归到3个类型中,每一个子目对应一个房产类型。子目由各省自行设定,自行维护;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增加合计列、总可售面积、已销售面积;3.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增加减免税信息采集行数,以适应同一事项可能享受多项减免税政策的情况。(三)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在填表说明中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可适用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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