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为了顺应时代要求,完善烟叶税法律制度,2016年10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征求意见稿)》,现为了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共14条,基本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现简单讲述意见稿几个方面: (一)明确烟叶税法的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指出征税对象,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是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价外补贴按照收购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烟叶税作为地方税种,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具体折算比例,更加贴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 (四)税率。意见稿规定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价款总额×税率 (六)征管税务机关,烟叶税向烟叶收购地的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向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以上就是烟叶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大致内容,现在可以在2016年11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