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法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①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由于这种副本或抄本属于备查性质,不是正式文本,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其不应再征收印花税。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②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扶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③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④无息、贴息贷政合同。 ⑤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