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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印花税有哪些规定呢?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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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具体规定如下:

①上述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②上述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但在1994年1月1日以后进行修改,并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应按规定贴花。

③对于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于启用的新账簿,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应按规定贴花。

④上述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应按规定贴花。

⑤上述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3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⑥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

以上规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印花税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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