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我国税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但包括一般规定的征收,而且还包括特殊规定的征收,并且包括了很多项目。 特殊规定的项目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3)合作建房,。 (4)房地产的互换。 (5)房地产的出租。 (6)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8)房地产的抵押。 (9)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10)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规定就是以上这些项目,如果符合这些项目的仿佛,就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来缴纳相关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