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如果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土地增值税怎么处理呢? 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2016年11月1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 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这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自公布之日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