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怎么处理呢? 根据2016年11月1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第二条,关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第70号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 1、明确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2、据实扣除取决于是否准确计算。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自公布之日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