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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无效!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网
编辑:发票查询 人气:

当然无效!

-----摘自《郑大世审案集》

众所周知的,法律总是在不断变化的,而税收法规的变化,用瞬息万变来形容都不为过。对于企业财会人员来说,如果跟上不税收法规的变化,知识的缺陷往往会让企业来承担;而税务执法人员,如果不能跟上税收法规的变化,最终的后果却仍然是企业来承担。今天大世要讲的这个案子呢,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跟不上税收变化,最后由企业来买单的例子。

这次的案子呢是老刘主查的,老刘这个人,虽然不是非常聪明,但是大世还是比较佩服的,在稽查干了十几年,可以说是兢兢业业,做事那是认认真真,一丝不苟,而查案子那更是细致入微。

说实话,如果不是老刘这种一丝不苟的人,换个检查人员,还真不定能查出这种问题出来。这个问题是啥呢?

原来是老刘查企业固定资产时,正好查到两张凭证,而这两张凭证上是两辆运输车辆入的固定资产,换一般人看了没什么问题也就过去了,可老刘同志不一样,这位可是认真的主,所以呢,寻根究底,把入账的发票给找了出来,你还真别说,这一找,还真是找出问题来了。

当然,发票肯定是真的,但是这机动车发票上盖章了。肯定有人会说,大世啊,你是不是说错啦,这发票上盖章天经地义的,这也能叫问题?

大世咱还真没说错,对于老刘来说,这盖章就是问题,而且还是大问题,两辆车加起来的进项税也有二十多万哪,这企业抵扣联和发票联都盖了发票专用章,还抵扣了税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这盖了章不符合规定,在老刘看,那就不得抵扣税款,没说的,这二十多万进项税得转出,补税!

大世看着这案卷,这两眉毛是又皱一块去了,说实话,这个问题以前大世在论坛上也见人讨论过,不过那时,咱是真的懒得说,因为太明显的东西,说着感觉没啥意思,想不到这才几天,这种案子就让大世碰上了,这是不好好费费口水和老刘同志探讨下是不行了看样子。算了,还是先喝上一口,再找老刘谈谈吧。

“刘科啊,这回这案子我这还是有些疑问啊。你这为什么补人税,不让人家抵扣进项税啊?”大世看着老刘,明知故问道。

“依据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的规定啊,机动车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盖章,这企业盖了章,所以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不是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抵扣嘛。”老刘答的很顺口,看样子也是认真学过的人啊。

“是这样的,我直接说了啊,我是不同意让企业进项转出补税的。”大世看老刘张嘴准备说话,接着说道:“刘科你别急着反驳,听我把理由说完好吧?”

“说到理由,咱先得说说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了,众所周知的咱税务总局有两大干儿子,一个是航信,另一个是百旺,早在零几年,当初开发发票认证系统时候呢,把专票这块香肉给了航信,把普票和机动车发票这块给了百旺,可是这百旺明显实力不如航信,开发出的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对于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竟然认证不了。

按常理来说,你这系统开发有问题,就应该打回去重做,可架不住这百旺是总局干儿子不是,于是,为了干儿子,总局就专门在2006号文里规定,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准盖章!

发票上为什么要盖章?是为了证明该发票是该企业开具的,起到证明作用。按理来说,这是规范市场经营的好事,但是总局这一纸文件,反而把这好事给抹了。

你说因为你总局想护着自个干儿子,结果却逼着企业去尊守扯蛋的规定,这明显不合理是不是?”

“这个确实是这样,机动车发票要是盖了章,确实是认证不了的。”老刘点点头,赞同道,“但是现在就能认证通过了么?”

“刘科你应该好久没去过纳服大厅了吧?时代早变啦,人家百旺总不能一辈子不长进吧?大约是几年前吧,这干儿子百旺是总算长进了点,出了个软件补丁,这之后,对于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也就能认证通过了。

要不是这软件补丁,企业就算拿了票去认证,只要你盖了章,那肯定还是认证不能过,更别提后续抵扣进项税的事了。

你看啊,现在呢,系统都能认证通过了,如果这时候还按老规定来,不让人企业抵扣进项税,未免就太不合理了吧。”

“就算不合理,可是企业毕竟违反了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地规定啊,这不补税在法律上说不过去吧?”老刘想了想,说道。

“就是刘科你不提,我下面也要说说法律上的事。看看法律上到底说不说得过去,毕竟咱不能违法对不?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更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加盖发票专用章作出了明确,发票联和抵扣联必段加盖发票专用章,可是作为下位文件的国税函〔2006〕479号文竟然不准许盖章,这时候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自然下位的国税函〔2006〕479号文里关于发票盖章的规定无效了。”

“可是发票管理办法最后不是明确授权给税务总局,有权制定特殊行业的发票规定啊?机动车发票也应该属于特殊行业,既然有明确授权,为什么无效?”刘科反驳道。

“先说法规中授权国家机关立法吧,授权,起码要在该法规出现后才会有授权,你想一下,国税函〔2006〕479号文2006年就出台了,那时候还是旧的发票管理办法,而旧的发票管理办法里根本没有授权,你总不能说2011年的法律授权2006年的总局制定国税函〔2006〕479号文吧?除非是法规能穿越差不多。

退一步说,就算授权,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也不能制定和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宪法授权地方政府人大立法,可你听说过地方人大立法可以违背宪法的说法么?再举个实际例子,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总局能因为有授权,就制定一个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市级税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上面说的是授权立法的问题,其实这个案子里,根本是不涉及授权立法,实质上应该是法律的失效。”大世咱喝了口水顿了顿道。

“大世你的意思是国税函〔2006〕479号关于盖章的规定在新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无效?”老刘若有所思的问道,“可是总局明明显示这条还是有效的啊!”

“刘科你别急,听咱说完嘛,法律的失效并不是只有总局颁布文件说这国税函〔2006〕479号盖章的规定失效了才算失效。发票管理办法颁布后,原有和发票管理办法相违背的规定应属当然无效。”

“我大致明白了。”老刘点点头说道:“还是和上位法抵触所以无效对吧?但是,那企业要是在机动车发票联和抵扣联不盖章,还遵守着老的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是不是可以认为企业没有遵守发票管理办法?我们不是可以因此罚企业了?”

大世听着,心里想着,这老刘还真是挺认真的啊,连这个问题都想到了,不过这问题大世咱也早就想过:“这个问题是这样的,首先,咱得承认如果企业机动车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没盖章,确实是等于没有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关于盖章的规定。但是,却不能对企业进行处罚。行政法上有个公信原则,意思大概就是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因为咱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废除国税函〔2006〕479号中关于发票盖章的规定,你想想,就是咱税务局内部,也没几个人能知道国税函〔2006〕479号里发票盖章的规定已经当然无效了,更不用说企业了。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善意的相信国税函〔2006〕479号还是有效并执行的,那么他的行为就应该受法律保护而不能处罚。”

“大世啊,我看你咋啥事都为企业着想啊?”老刘听完一脸郁闷的问道。

大世听着这话,心想着,咋这么别扭呢话:“咱不是为企业着想,咱这是依着法理来。上面说的不管是公信原则也好,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当然无效也好,其实都是法理学的知识。法理法理,讲法更要讲理,为什么会有法理学,就是为了防止有时候片面理解法律,把法律变成了不讲理!”(作者: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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