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订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规定如下: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①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4.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②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③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此外,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二)免(减)税申报 符合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所需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人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城市公交企业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6.留学回国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7.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8.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这些,你了解了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