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不太清楚,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怎么进行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根据国税函﹝2007﹞99号文,一、关于会统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56号)规定,在过渡期内暂时保留原有车购税征收机构及独立场所的,独立的车购税征收机构应当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核算车购税收入的应征、待征、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资金运动的全过程。不再设置独立的车购税征收机构的,车购税计统业务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负责。 二、关于现金缴税问题。车购税征收机构在纳税人缴纳现金税款后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并于每月5、10、15、20、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与专户开户银行对账一致后,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存入专户的税款就地缴库。车购税征收机构应将银行退回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与相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报查联装订在一起备查。 三、关于票证使用问题。各地需要增加《税收通用完税证》联次存档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601号)规定,启用一式四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暂保留独立车购税征收机构的,征收机构征收税款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4号)的规定,在税票上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征收机构办理退库时,《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应加盖在国库预留印鉴的“车购税退库专用章”。“车购税退库专用章”的形状、尺寸、字体、内容和刻制方法等比照“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