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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事管理机构怎么代征船舶车船税?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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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在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事管理机构怎么代征船舶车船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文,一、代征车船税的范围。在广西海事局所属各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地税机关委托该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车船税(其中船籍港为崇左、来宾、玉林、贺州的船舶,分别由崇左、来宾、玉林、贺州市地税机关委托南宁、柳州、贵港、梧州海事局代征),双方签订代征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与适用税额。(一)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按照《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计算。(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机动船舶:(1)净吨不超过200吨(含200吨)的船舶,每净吨3元;(2)净吨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含2000吨)的船舶,每净吨4元;(3)净吨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含10000吨)的船舶,每净吨5元;(4)净吨超过10000吨的船舶,每净吨6元。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2.游艇:(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含10米)的游艇,每米600元;(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含1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含30米)的游艇,每米1300元;(4)艇身长度超过30米游艇,每米2000元;(5)游艇的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3.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征。

三、代征车船税的申报缴纳日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规定,各海事管理机构应要求船舶在每年3月31日前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在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进出口岸审批时,应查验船舶车船税完税凭证,对每年4月1日以后未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船舶,应予以补征船舶车船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于新购置的船舶,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申报缴纳。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通报主管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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