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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怎么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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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不太清楚,浙江省怎么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文,一、需要办理减免税证明的车船范围: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不包含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2.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需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3.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本款所述车船减免可由主管地税机关单一开具减免税证明或统一制发减免税文件);4.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依法享受车船税减免并需开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船。

二、受理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人应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证明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1.办理减免税证明的书面申请;2.车船行驶证或车船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须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相应凭证等车船的基本资料;5.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须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6.公共交通车船须提供当地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或其他公交车船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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