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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车船税怎么征收管理?

时间:2017-02-0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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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在问,贵州省人民政府车船税怎么征收管理?根据黔府发﹝2011﹞43号文,一、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暂免征收车船税。(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营运资格;(二)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船)。

二、对受地震、洪涝灾害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致使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贵州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依法不需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

四、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车船登记地或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新购置的车船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委托代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具体申报纳税期限。

五、外省车船转入贵州省,已纳税款在转入年度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按贵州省的规定征税。贵州省车船转入外省,已纳税款不再退还。

六、已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无法提供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七、扣缴义务人及受委托代征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车船税税款,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报告表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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