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对于一些宁波市车船税信息共享平台上线的有关问题有疑问。1、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解缴,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2、对保单多投退保及作废的,在申报前,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批改;在申报后,对已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作退税处理,车船税纳税人可持加盖有保险机构业务章的作废保单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保险机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3、纳税人投保交强险时,在异地(指宁波市以外)已缴纳车船税并能当场出示完税凭证的,不再征收车船税,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将完税凭证号和开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复印该完税凭证附在保单后面,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4、车辆所有人变更车辆的所有权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地方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手续;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应由车辆的当前所有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清楚以上内容,就明白一些宁波市车船税信息共享平台上线的有关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