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么?这个问题想必大家也很陌生吧,今天就为大家介绍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的相关规定如下: 1.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2.税务机关与海事管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3.海事管理机构受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 4.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车船税,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 5.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1)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X年基准税额 (2)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X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6.海事管理机构在计算船舶应纳税额时,船舶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船舶登记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7.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对免税和完税船舶不代征车船税,对减税船舶根据减免税证明规定的实际年应纳税额代征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凭证的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单位名称,并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8.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代加收滞纳金。 9.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管理应当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10.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以上对于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的规定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