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在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邮政企业代理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根据国税函﹝2012﹞564号文,邮政企业组建邮储银行后,邮储银行作为全功能的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方面业务;而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接受邮储银行的委托,继续办理吸收储蓄存款等基础金融业务。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吸收储蓄存款后,资金交由邮储银行运作、使用。邮储银行运作、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在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进行分配,并以“代理费”的形式,向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支付此收益。关于邮储银行向邮政企业支付上述“代理费”税前扣除问题:一、邮储银行和邮政企业经营模式和分配模式,是经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的,其支付的上述“代理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规定的“手续费及佣金”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邮储银行按照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给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的上述“代理费”,准予据实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清楚以上内容,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邮政企业代理费企业所得税处理就清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