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视同公益性捐赠,按上述规定执行。 (2)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①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②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③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④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⑤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⑥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⑧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规定,自2013年4月20日起,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按照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 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①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狐的; ②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③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④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⑤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5)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总体来说,公益性捐赠支出除了扣除部分,也是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