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则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则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