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无法收回的对外股权投资,什么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