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发票真的一律不能税前扣除? -----摘自《郑大世审案集》 众所周知,发票一直是咱税务局的大杀器,在企业所得税上,没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成本要补税,相关稽查案件可以说是数不胜数,这些个案子,企业有服气的,有喊冤的,更有上法院和税务局对簿公堂的。 但是,没有发票真的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么? 话说大世今个没事,正看着这微信新闻,心说这年头的新闻真叫个千奇百怪:昨天还在台上讲反腐,今天可能就被“反腐”了;抽个血竟然发现自个养了七八年的娃是别人家的。。。就在大世正感叹着这千奇百怪的媒体新闻的时候,就看到俩人进了大世办公室。大世抬头一看,赶紧的站起来迎了下。其实这俩人大世是只认识一个,是县里搞审理的老金,也是个钻业务的,所以和大世呢平日里经常的交流业务,那也算是老熟人了。 还有个人大世估计也是县里的,黑着个脸,认真严肃的不行的样子,搞的好像大世欠他钱似的。 “大世啊,我介绍下啊,这是县稽查局王副局长。”就听着这老金介绍的时候把个副字那是压长了音啊,看样子这俩人关系不咋地啊,大世心想着。 “这回和王副局长来啊,主要是有个案子想问问大世你意见啊!”老金说着,边把一叠案卷递过来,边讲起了这案子的情况。 原来,这县里有家企业老板,咱姑且叫张三吧,平时购货基本都是找邻市的另家企业李四,照常理来说,这也没啥。可这张三老板后来发现,这李四卖的货价格比其他地方高得多,这下张三可坐不住了,心说,尼码呀,老子一年在你这购货六七百万的,平日里见面都是称兄道弟的,你说你李四赚点钱也就罢了,可是比市场批发价高那么多,这也太尼马黑了吧。 没说的,换人!于是呢,这张三就换了个进货商。 这一下,李四可就不爽了,心说,咱给你的产品价是高了那么点,可质量有保证啊!你这吭都不吭一声的就换了?平日里还说是兄弟呢?兄毛啊? 按常理呢,这年头做生意,换个进货商,那是再正常不过了,这李四就算气一下,也就过去了。 可事情呢,总是不会像人想的那么简单,原来这张三在李四进的产品呢,款早就付了,可是还有一百多万的产品的发票还没开过来。按照往常,这李四一般收到款过段时间肯定也就把票开过来了,可现在,你说你个张三都不买我这产品了,还想要发票?门都没有! 正好呢,这张三公司的会计呢,那是三天两头的找张三:老板啊,发票啥时候来啊?没发票我怎么做账啊?,老板啊,这要是没发票,税务局稽查到了,可要补二十几万的税啊,到时可咋办啊? 这张三天天听着这会计唠叨那叫个烦呀,没办法,就让会计先按正常的进销作了账,至于发票,以后给补上。 这么一弄,这会计暂时算是不劳叨了,可会计说的没发票这要补二十几万的税的事还摆着呢! 怎么办?这李四是死活不给开发票,可这不给发票,总不能就认栽交二十几万的税吧?要知道,就这批产品利润,那也没二十几万啊,这要是真全给交了税,那不是赔大本了嘛? 正这时候,这张三正好认识个所谓的大律师朋友王五,于是张三就把这事给王五一说道,这王五二话没说,胸脯一拍,听兄弟的,咱上法院告他——律师费打五折! 这张三一合计,花个两三万的律师费,让人李四把发票乖乖开过来,既能出口恶气,也不用再为没发票要补二十几万税发愁,值! 于是,张三兴冲冲,理直气壮的拿出律师费,心想着,小样的李四,看哥不告死你! 结果这几个月后法院判决书一下来,这张三傻了眼了。虽然法院对张三购买李四产品数量,金额等都予以了确认,但是关于张三要求法院让李四开具发票的请求应是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不属于法院主管,因而对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于是这张三又横跨地市,找到了李四所在的税务局进行举报。就这么来来回回一折腾,一年就这么给过去了,可这李四的发票,还是迟迟没来。 接下来,就是这位王副局长带队,正好对张三的企业进行了稽查。 剩下的事就简单了,总之就是王副局长认定没发票不准税前扣除成本,必须补税。 可是作为干审理的老金是不同意这意见的。接着就是典型的检查的和审理的意见不一,互不相让,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又是分成两派意见。最后,局长一拍桌子,两方也别扯蛋了,去市局请示去。 大世听完,边看着法院给张三的判决书,边想着,怪不得这王副局长黑着个脸呢,感情是冲着这老金的呀。 “这王局你看啊,你这让企业补税,并按偷税罚款百分之五十,这肯定是有依据的吧?”大世先向着王副局长问道。 “依据当然有了,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成本,这都是多少年的惯例了,是个人都知道这依据。”这王副局长一脸不屑,那表情就好像是冲着大世说,亏你还市局的呢,连这都不知道? “首先,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没发票进货产品只能暂估入账,这企业没发票还直接做账,明显是故意,其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这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候又没提供发票,明显的故意偷税!” “有效凭证又不是专指发票!”老金听着反驳道。 “大家都别急,咱一条一条的来好吧?”大世看这二位估计又要开吵了,赶紧打断道。 “先说第一个,企业没发票为什么就不能做账呢?”大世看着王副局长问道。 “这个我可是专门查了的,会计准则的附件里关于会计科目中规定: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这企业直接入的账,也没有暂估,明显是不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应该先是暂估入账,然后所得税季报的时候按暂估申报,汇算清缴时要是没发票,就把暂估的成本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王副局长说着便把这打印好的会计准则科目和34号公告两文件递了过来。 大世接过这文件,心里真是一万只草尼马奔腾啊,这年头真的是不怕不懂的,就怕半调子啊。这王副局长对会计的理解真是服了。 “王局啊,我先说第一个,会计处理问题啊:这企业没发票要不要暂估入账,会计科目的文件里呢是说要暂估入账,可是前面还有句话王局你肯定是没看到啊——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也就是说企业采用的是计划成本法才有接下来的暂估入账一说,而这企业我刚看了案卷,明显不是用的计划成本方法核算。 而且,退一万步说,这科目还说了下月初用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按王局您刚说的意思,不是得等到有发票才能把暂估冲回吧? 接下来再说34号公告吧,这里面没提到必须要发票啊?只是说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只是提供有效凭证啊!” “有效凭证不就是发票?还能有其他更有效的凭证不成?”王副局长黑着个脸反驳道。 “这个王局你可还真是错了啊。首先,发票也好,其他凭证也好,是不是都是为了证明业务相关成本费用的真实?也就是说发票和其他凭证,其实质还是属于证据的范筹对吧?”大世看到王局缓缓的点了下头,算是认同这个观点了, “既然是证据,按照最高院关于证据的证明力原则来说,法院生效判决书里所确认的内容的证明力应该算是最高的了,在法院判决确认的内容比起发票,应该更有证明力才对吧? 而这企业的法院判决书我也看了,虽然驳回了开发票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以及交易双方对该项业务的真实性都进行了确认。自然足以证明业务成本真实了。”大世说着,心里想着,看样子这张三请王五大律师的律师费也不算白花呀。 “还是不对,没发票就是不能税前扣除,这可是多少年的惯例了!”这王局又抬出惯例说,反驳起来。 “那咱换个角度行吧,假如有发票,结果法院判决书确认业务是假的,你给不给企业扣除呢?” “当然不给扣除了,法院都证明是假的了。”这王副局长顺口答道。 “这法院证明是假的时候,你这就采用法院的判决书,认为他比发票证明力强?可这法院证明业务是真的的时候,你这又不采用了,认为发票的证明力最强,没发票就算法院判决书也不能证明业务真,这不是双重标准嘛?” 大世说完,就看到这王副局长沉默了好一会,而老金乐呵呵的冲着大世眨巴了几下眼睛。 “但是这可是惯例啊!按照这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他这是应该取得发票的,可他没取得发票,难不成不担责任啊?” “这个问题那更简单了,这企业确实负有应取得发票的义务,可是这企业不仅仅找上家要发票了,而且为了要发票,还告上了法院,甚至到了上家所在税务局进行举报,这可以说是已经尽了要发票的义务了,只不过因为种种原因,发票暂时还是没有要到而已对不对? 换个角度,试想一下,要是王局你查一个企业,已经完全尽力了,没有一丝的寻私,但是因为企业账做的好,没发现偷税,而后来这个企业偷税被发现了,检察院要定你个渎职罪你愿不愿意?” “当然不行!都尽力了还定渎职,那以后就没几个人敢干稽查了。”老金在边上立马抢着答道。 “同样的道理,这企业对于取得发票也已经尽力了,结果你还是要让人补税并定偷税罚款,是不是也不行?” “但是按惯例。。。” “惯例又不是法律!”听到惯例两个字,大世这句话忍了很久了,终于脱口而出:“行政法原理讲的很清楚,有义务才有责任,如果已经尽了义务,就算结果没有达成,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此时自然不需要再负对应的责任。 就好比消防队灭火,结果大楼还是烧了,但消防队已经尽力的情况下,难不成你还要找消防队的责任,把他们关起来不成?” “对了,王局有没有对不开票的上家进行协查呢?” “这个。。。还没有。” “你看,咱对上家这种不开发票的不遵守法律的行为不去协查处理,反而对尽力遵守法律的下家抓着不放,非要处罚。 我们的法律应该是惩恶扬善的才对,惩的是不遵守法律的恶,扬的是守法律的善,结果如果对这企业处罚,反而对该开票的上家不管不问,不是成了惩善扬恶了么?那以后哪个企业还愿意遵守法律呢?” 大世说完,就看到这王局终于没再提惯例两个字了。 临了,两个人走时,老金悄悄的回头低声说道:“还是大世你行啊!”(作者:郑大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