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颁发资格证书之日起,在3年有效期内,可申请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 5、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其他还有税额抵免优惠、残疾人就业优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