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汇总计算的应补应退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具体到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