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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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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标准发放的高温补贴,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应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工资总额14%)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如下:


  依据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 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 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 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 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 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 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 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 贴等。


  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 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如果高温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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