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开办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开办费的税前扣除可供两种方式选择:其一于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其二于企业开始经营之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进行摊销,对于公司在生产经营当年没有足够所得弥补亏损的,建议选择该方式递延3年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