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近日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帮助纳税人系统地了解和掌握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小编整理相关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相关政策-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1、减低税率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减半征税政策是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