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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问题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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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办的集体企业纳税存在困难的,视情况减征或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年。集体水运企业按规定缴税款存在困难的,可按规定在应纳税额30%内,给予减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优惠。

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创办的集体企业,分为设在城镇的和设在农村或者城镇郊区的,设在城镇的按城镇集体企业的规定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设在农村或城镇郊区的,按乡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接受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所得,从获得第一次收入开始,三年内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对基层供销社、乡镇集体企业新建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的收入,从投入使用那天开始,给予2-3年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民政部门办的集体福利工厂、街道新创办的集体性质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排残疾人员就业占生产人总数35%以上的,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超过10%至35%的,减半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新创办的乡镇集体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

对经营农产品初加工的乡镇集体企业,缴纳税款确实存在很大困难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享受定期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对当地企业,全年所得额不满三千元的,免征所得税;全年所得额超三千元的,全额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

灾区乡镇从事自救性的生产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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