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资经营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投资所得;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等的利息和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及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对没有设立机构而取得的投资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所得额分五级,最低一级是年所得额不超过二十五万元的,税率为20%,最高一级是年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外,还要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最高负税率不超过50%。 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由企业申报,税务部门核实征收。为了有利于吸收外资,引进技术还有以下几项优惠政策:对从事一些利润率低行业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份起,定期减免所得税;减免期满后,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所得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均免征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