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税收知识 > 企业发生的哪些支出,在税前不得扣除?

企业发生的哪些支出,在税前不得扣除?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网
编辑:发票查询 人气: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