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 下列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 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如拥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上述9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虽然这个问题很长,但是以上的介绍很明了,你看明白了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