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接连颁布了三道法规,分别为财税(2016)129号、财关税(2016)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内容为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中,主要进一步规定了以下几个问题: 1、税种登记: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的消费税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2、纳税申报:2016年12月1日起,零售环节的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为周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3、备案管理: 范围: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纳税人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 期限: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内容: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备案后,此类销售的超豪华小汽车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注意:不按照2016年第74号公告规定备案,或不及时备案,或合同内容与发票内容不一致的,均需缴纳消费税。 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