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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消费税如何从量征收?

时间:2017-01-31 来源:发票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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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消费税有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复合征收三种征税方式,有人疑问,从量征收的时候

如何确定这个“量”呢?

国家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时,主要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其中,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

其中,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往往将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黄酒 1吨:962升 石脑油 1吨:1385升

啤酒 1吨:488升 溶剂油 1吨:128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润滑油 1吨:1126升

柴油 1吨:1176升 燃料油 1吨:1015升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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