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消费税有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复合征收三种征税方式,有人疑问,从量征收的时候 如何确定这个“量”呢? 国家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时,主要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其中,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 其中,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往往将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黄酒 1吨:962升 石脑油 1吨:1385升 啤酒 1吨:488升 溶剂油 1吨:128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润滑油 1吨:1126升 柴油 1吨:1176升 燃料油 1吨:1015升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