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自产自用形式。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形式在纳税上的规定如何,直接影响着消费税的计征问题。因此,纳税人很有必要认真理解和执行税法中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这里所说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列14类产品以外的产品。纳税人把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等其他方面,从形式上看,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却要视同对外销售,计征消费税。这是因为:企业如以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其外购价款中包含有消费税税金。如果对自产应税消费品不征税,等于鼓励企业以不含税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对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征税,可以平衡外购应税消费品与自产应税消费品之间的税负,使企业无论使用外购应税消费品,还是自产应税消费品进行基本建设等项目的生产,其价款中都含有税金,从而有利于公平税负,并保证财政收入。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规定,如果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收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比率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十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 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何计算税额的问题,想必大家都清楚了。 |